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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方方面面都有民族工作。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完善民族工作服务管理体系,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全面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云南先后建立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率先制定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机制的建设,成立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省委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暨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州(市)、县(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了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省委、省政府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民族地区好干部标准,牢固树立“不抓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不称职,抓不好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也不称职”的政绩观,不断培养壮大民族干部人才队伍。